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连云港市台湾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工作,吸收更多具有较强决策咨询能力的人员为连云港市对台工作建言献策,促进连台交流合作,特制定研究会顾问、特聘研究员聘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顾问、特聘研究员是研究会的主体研究力量,主要依据连云港市对台工作实际开展应用性研究,发挥好决策咨询作用。
第三条 顾问、特聘研究员实行聘任制,选聘对象为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全市台办系统以及市内外关注和研究涉台问题有专长的同志,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中涉台领域有突出成果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研究会是主管聘用顾问、特聘研究员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顾问、特聘研究员选聘工作。
第五条 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品德端正、学识渊博、阅历丰富,有较高的代表性和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或丰富的对台工作经验、较强的政府决策咨询能力,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级别行政人员),一般应为市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台湾事务专家或资深对台工作者;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特聘研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品德端正,有一定的阅历和代表性;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或一定的对台工作经验、较强的政府决策咨询能力,具有中级职称、硕士学位(或相当级别行政人员)以上职称;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顾问、特聘研究员的选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推荐。由淮海工学院、连云港市台办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向研究会推荐顾问、特聘研究员选聘人选。
(二)遴选。研究会依照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顾问、特聘研究员选聘条件和涉台咨询工作需要,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原则,拟定选聘对象,做到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三)考察。研究会采取与选聘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发函询问、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涉台咨询能力及意愿,健康状况等。
(四)审核。研究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顾问、特聘研究员选聘人选,报连云港市台办批准。
(五)聘任。研究会向确定的聘任对象颁发顾问、特聘研究员聘书。
第八条 研究会顾问、特聘研究员一般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研究会按照我市涉台研究需要和顾问、特聘研究员的研究方向和领域,适时组织研讨交流活动,形成并上交相关成果。有关涉台调研课题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市台办、研究会和成果完成单位及成果完成人员共有,市台办、研究会对研究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条 顾问、特聘研究员的工作任务:
(一)参与连云港市台办及研究会下达的重点课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对我市重要涉台规范性文件(讨论稿)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向研究会申报对台工作和涉台事务研究课题项目,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会确立的有关研究课题;
(四)积极协助和促进连台两地各项涉台事务研究的合作与交流;
(五)参加研究会组织的赴本市和市外学习、考察、研讨活动;
(六)参与研究会组织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顾问、特聘研究员享受的权利:
(一)参加连云港市台办及研究会组织的恳谈、研讨等活动,参阅省级以上涉台期刊;
(二)在经过连云港市台办审查批准后,可以连云港市台湾研究会顾问、特聘研究员名义参加有关涉台活动;可以研究会顾问、特聘研究员名义发表涉台文章和接受媒体采访;
(三)所有涉台课题研究成果由市台办、研究会等部门或以内参报送市委、市政府、省台办和上级有关部门,或推荐有关期刊发表,市台办、研究会同时负责通过各种渠道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四)对研究咨询成果突出者给予表彰与奖励,并向国台办、省台办及市委、市政府推荐相关成果。对于获得市委、市政府和省台办以上领导批示,或者特别优秀、产生重要影响的研究成果,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经连云港市台办和研究会批准,给予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层级重点涉台课题研究的顾问、特聘研究员经费支持,具体费用视课题情况而定,由市台办与研究会共同支付。
第十三条 顾问、特聘研究员必须严格执行对台工作保密规定,自觉遵守研究会的章程及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 顾问、特聘研究员受聘期间,由研究会按有关规定负责涉台研究的管理和服务。顾问、特聘研究员受聘期间,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没有研究成果,期满后自然解聘。因个人原因,不符合顾问、特聘研究员身份,主动要求放弃研究会聘任资格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会报连云港市台办批准,予以辞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