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淮海工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会是淮海工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全体在籍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党政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功能,为全系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着力提高同学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促进全系同学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和教学秩序,营造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坏境,为建设优良的系风和学风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院学生会的领导和共青团经济管理系委员会的指导,依靠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取得我院学籍的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全日制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自由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在本会内遇到困难或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六)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意见及要求。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荣誉;
(二)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党总支、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院学生会主席团是院全委会的常设机构。院学生会主席团一般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第十条:院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召集全学生会成员会议;
(三)向学生会成员报告工作;
(四)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五)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院学生会主席按民主程序产生,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院学生会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全体学生和学生会;
(二)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
(三)提议任免院学生会副主席;
(四)提议任免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提议下一届学生会主席人选;
(六)院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副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十三条:院学生会实行主席团分工负责制,根据职责需要设办公室、宣传部、学习部、文娱部、体育部、权益部、外联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办公室:负责活动、会议通知;学生会通讯录的完善;大活动前的值班安排;活动资料的归档工作以及财务的管理
宣传部:活动前期的宣传工作、活动中的拍照、通讯稿以及活动后的总结、风云人物的推送
学习部:晚自习的考勤、辩论赛以及讲座安排,活跃全院学习氛围
体育部:各体育赛事的陪练、训练工作,组织各个体育赛事
文娱部:丰富多彩的晚会及各类文娱节目的策划和组织
权益部:活动所需物品的采购、定期宿舍卫生检查工作、毕业生宿舍调整
纪安部:校内的安全志愿服务活动、安全巡逻活动和夜巡活动
社团管理中心:联合院内各大社团,增强社团之间的联系,加强对社团的管理
外联部:活动前拉赞助以及和其他二级学院的交流、联系学生会内部成员的情感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班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院学生会的领导。
第十五条:班委会有对学生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的权利;在完成学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的同时,应立足于本班,积极独立地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经常听取同学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同时可设副班长若干人协助其工作。
第十七条:班委会的工作程序由各班自行规定。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十八条: 学生会干部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二)作风正派、热情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三)学习成绩优良,全面发展;
(四)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第十九条:学生会干部应自觉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帮助,积极参加所在班级的集体活动,虚心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干部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党、团组织用于学生会工作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其他合理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使用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