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考试制度
期末考试是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及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考试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特制定法学院考试制度:
一、 命题。
根据公共课和专业课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命题方式。公共课采取试题库、命题小组的方式命题,分A、B卷由院长随机抽取决定试卷。专业课由任课教师出卷,分A、B卷,由系主任和院长审核决定考试试卷的方式命题。任课教师不得针对试卷作相应辅导,以确保试卷的保密和考试的公平。
二、考试的组织。
1、严格考风、考纪。教务秘书进行监考安排,每个考场确保有2-3名教师监考,院对监考教师严格要求,要求监考教师认真阅读监考须知,监考认真负责;院成立了由正副院长、党政领导及教务秘书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考试巡查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2、对学生加强教育、严肃纪律。考前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对考试作弊学生按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二、 试卷的批改。
1、公共课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批改试卷。任课教师按照统一的标准答案,认真、规范地批改试卷(如:对错标示明确,统一加减分等)。
2、专业课由任课老师自己批改。任课教师对照标准答案在教师办公室批改试卷,不得带出进行批改。
阅卷完成后,由院长、系主任进行抽查,以确保试卷批改的正确无误。
四、成绩的评定。
1、按照期末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的标准评定学生的总评成绩(申请课程考试改革的除外)。
2、成绩评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五、试卷的保存。
教师在填写完试卷批阅登记表和成绩分析表后,按照学号顺序排放后装订成册交教务秘书妥善保存。